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明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志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明高与被告黄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何明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志慧偿还何明高借款33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9日为18854元,2020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息止,暂计至2020年12月19日的本息为51854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2月,被告以购车为由向原告借款38000元。原告按照约定将其中的35000元款项支付到了被告支付宝账户,另外3000元通过现金支付给了被告。然被告不能按照约定偿还上述款项,仅偿还了5000元就拖延偿还剩余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与其丈夫王星兆于2018年3月20日就上述借款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三个月后还清,若逾期则每日按未还款百分之一给付利息至款清息止。后被告不能按约偿还本息,原告催讨无果,无奈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本案中,何明高与王星兆、黄志慧约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而根据何明高的陈述,其起诉之前一直在合肥市瑶海区务工,其经常居住地为合肥市瑶海区,因此,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具有管辖权。此外,宿松县复兴镇中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黄志慧因外出务工,最近五年未在家里居住,无法联系,因此,其经常居住地在外地,且在合肥具有高度可能性。而何明高起诉时遗漏的另一共同借款人王星兆,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亦非安徽宿松,结合当事人对管辖权的约定,何明高在本院进行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应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必备条件,应予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何明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夏新阳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张复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丁 毅

书 记 员  徐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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