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海川建材经营部 被申请人:殷洪初
审理经过
长沙市芙蓉区海川建材经营部与殷洪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 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 28000元,保险期限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 2 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 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殷洪初名下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扣押 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