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维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15日,上海维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蓝德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清算组清算,维蓝德公司名下仅有银行存款10,845.91元。维蓝德公司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未接管到维蓝德公司账册、重要文件及其他财产。支付相关费用后,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给股东。故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维蓝德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维蓝德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维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陈先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依如 书 记 员 张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