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肃宁县伟光粮油批发站
住所地:肃宁县城关镇石坊路
经营者:张士香
被告:裘艳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肃宁县伟光粮油批发站与被告裘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肃宁县伟光粮油批发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肃宁县伟光粮油批发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