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石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审理经过
赵振龙与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黑050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石鑫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振龙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没有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石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黑0502执4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刘 君 审判员 李桂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