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贾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水岸国际9号楼*单元*室。
被告:焦元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水岸国际9号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闪闪,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贾丽丽与被告焦元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丽丽,被告焦元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闪闪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原告贾丽丽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丽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丽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丽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