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1,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大众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某1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大众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终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七、十一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原告诉称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依法提交了类案检索申请报告,如采纳,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提交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与本案法律适用类似,审判程序高度一致的参考判例,证明本案与检索到的案件法律适用类似,审判程序一致。二、原审法院适用案由错误,本案应适用“福利待遇纠纷”“退休独生子女费”,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三、原一审、二审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1)原一审法院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中,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应由行政部门处理,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错误,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退回诉讼费。(2)原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错误,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3)原一审“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应由行政部门处理是错误的,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金由企业发放,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4)本案生效的二审法院(2020)晋01民终5263号,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一审法院不能以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再次作出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裁定。四、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判决中没引用实体法,没有进行实体审理违法。本案因退休独生子女费而引发纠纷,应该引用专门处理类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实体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判决必须依法进行实体审理,原一审,二审法院没有依法引用实体法进行实体审理,即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六、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没有提交有效证据,申请人提交了有效证据,申请人一审提交了领取奖励条件关键证据《退休证》,劳动争议发生日的证据《信访材料》,并经过一审质证,原二审提交了证明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的裁判文书网截图,原二审没有采纳。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属于审判程序违法。1,原一审,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审判对象错误,不应该使用普通程序针对(2020)晋0109民初5230号判决审理,应该对太原中院(2020)晋01民终5263号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审理。2,本案生效的太原中院(2020)晋01民终5263号指令原一审法院实体审理、原一审法院拒绝实体审理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应该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而原审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证明原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八、申请人有主张退休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权利。1,生效的太原中院(2020)晋01民终5263号裁定认定申请人有主张退休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权利。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依据立法技术规范,法工委发(2009)62号第三条十四项“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结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本条例为地方法规(下位法),单位“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与国家法律(上位法)单位“必须”执行,有冲突,应适用单位必须执行(上位法)。根据计生政策必须奖惩分明,不能违反政策“强制处罚”响应国家号召“得不到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关于本案案由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再审申请人主张将案由变更为“福利待遇纠纷”,但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福利待遇纠纷”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部分下的三级案由,其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内的审理,原审法院将劳动争议认定为案由并无不当。

关于事实认定问题。一审法院认定“该费用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应由行政部门处理”存在不当,二审虽未指出该瑕疵,但并未做出同样的认定,对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太原市《落实城市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实施意见》的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退休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从相关规定及政策精神来看,独生子女奖励是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给予的政策性奖励,该奖励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职工能否享受该奖励依赖所在单位的相关制度,关于奖励的相关规定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驳回起诉是指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驳回诉讼请求是指经过实体审理后当事人的胜诉权被否认。两者的内涵、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均不同。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已进行实体审理,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驳回起诉,又主张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主张之间相互矛盾。至于相关判例,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围,也不属于新证据。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经过实体审理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当退还相关诉讼费。

关于遗漏诉讼请求问题。原审法院已经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实体审理,故并未遗漏再审申请人的诉请。

关于审判组织的组成问题。本案曾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指令审理不同于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只从程序上审查了当事人有无诉权的问题,并未对诉争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未作判决,故指令审理后无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原一审法院未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七、十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某1的再审申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