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路支行,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89764373G。
负责人:龚兴亚。
被执行人:何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甫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何英、杨甫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英、杨甫轩银行存款人民币6304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