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0号。
被告:袁庆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庆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5元、保全费1028元,由原告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边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