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行,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北西路97号。

法定代表人:何天恩,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柳林县阳光时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菊,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贺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柳林县柳林镇人。

被执行人:白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柳林县柳林镇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离民二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柳林县阳光时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贺斌、白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晋1125执15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白菊所有的位于柳林镇贺昌大街49号的土地(土地证号:柳国土国用{2013}第25100278号)和三套房屋(房权证分别为:柳房权证2014字第010090号、010091号、010092号),但被执行人柳林县阳光时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贺斌、白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白菊所有的位于柳林镇贺昌大街49号的土地(土地证号:柳国土国用{2013}第25100278号),和三套房屋(房权证分别为:柳房权证2014字第010090号、010091号、010092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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