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梦浩,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王艺植,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梁梦浩与王艺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7民特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艺植向原告梁梦浩借款本金20000元,该款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每月17日前偿还4000元,共计5个月,合计偿还20000元;因王艺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梁梦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王艺植名下有银行存款531.65,本院已扣划531.65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王艺植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王艺植名下无房产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王艺植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王艺植名下在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编号:8600002019130040382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编号:2020410300564015341256、2020410300SI2015341240;以上保险仅有零星保费,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扣划。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被执行人列入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9668.3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被执行人王艺植名下在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编号:8600002019130040382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编号:2020410300564015341256、2020410300SI2015341240;以上保险仅有零星保费,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扣划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艺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梁梦浩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