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27438976484。 法定代表人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吴某,个体工商户,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支行诉被告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我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故此案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5.00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白黎明 审判员 宋双喜 审判员 陈晓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