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明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住。 被执行人:罗国钦,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明智与罗国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国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黔2622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罗国钦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到黄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国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罗国钦进行高消费。
本院查明
经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反馈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吴明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罗国钦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罗国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海洋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李 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