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住所地龙井市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该行职员。
被告:贾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与被告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9元,减半收取959.50元(原告已预交959.5元),由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