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拓城建材厂,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暮云新村文家冲组。 投资人:黄耀华,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拓城建材厂诉被申请人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拓城建材厂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拓城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杨从述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兴联路360号房产一套。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长沙拓城建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上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曹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