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傅雄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何祖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傅雄关与被告何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雄关、被告何祖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傅雄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3日,被告何祖国因投资电影需要从原告傅雄关处借款计88000元,约定一年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肯归还。

被告辩称 何祖国辩称:1、案涉借条是本人出具的,是被赵文淑逼迫所写。2、本人没有向原告借款过,不需要还钱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傅雄关提交的借条认定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案外人赵文淑曾向傅雄关借款共计100000元。2020年3月13日,赵文淑与傅雄关、何祖国协商,由何祖国向傅雄关出具借条88000元的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因投资电影《大道之行》向傅雄关借款(8万8千)捌万捌千元整(包括颜丽芳伍万元整),一年内还清。”傅雄关当场将赵文淑出具的借条还给赵文淑。借款逾期后,因何祖国并未还款,傅雄关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何祖国与傅雄关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案涉款项是傅雄关借给案外人赵文淑使用,何祖国以出具借条的形式自愿承担还款责任,借条载明出借人、借款金额,并由何祖国签名,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何祖国抗辩借条系被赵文淑逼迫出具,并无证据佐证。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未超出傅雄关交付的金额,本案也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傅雄关与何祖国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何祖国应依约归还借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何祖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傅雄关借款本金88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何祖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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