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北环路南8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4893304R。

法定代表人:候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培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亚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严弯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魏凯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沁阳市昊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599101376C。

法定代表人:牛立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亚民、严弯弯、魏凯凯、沁阳市昊润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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