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兰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系原告赵兰廷之子。
被告:李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兰廷与被告李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赵兰廷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兰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兰廷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320元,由赵兰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