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双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被告:双鸭山市建设银行东华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05号。 负责人:丛丽东,该支行行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双城与被告双鸭山市建设银行东华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双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双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双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成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