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呼广和,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6932W。 被申请人: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卫忠,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26649631。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清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