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九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翾,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魏文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魏恒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洪九平与被告魏恒星、魏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魏恒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