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彩连,又名张彩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罗孝森,又名罗孝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原隆回县金石桥供销社下岗职工,住隆回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彩连与被执行人罗孝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湘0524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孝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彩连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张彩连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罗孝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0年10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罗孝森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状况。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向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隆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回县管理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罗孝森的不动产、股权状况、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罗孝森适用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彩连,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张彩连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避免罗孝森上访,产生过激行为维护稳定,通过村镇干部及亲戚朋友做其思想工作,促使其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25日,本案应当按判决强制执行内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任平

审判员  欧阳杰

审判员  邹军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邹亚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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