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龚德英,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曹文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审理经过 龚德英与曹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024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曹文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支付龚德英借款本金140,000元,借款利息1,167元,本息合计141,167元,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曹文明负担。因曹文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龚德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曹文明从2021年4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龚德英欠款5,000元,直至付完为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3024执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 云 朱 马 洪
审判员 高 深 远
审判员 买买提哈力力肉斯坦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