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白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孟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白某、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给付欠款,故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