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远凤,女,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澧阳镇关心居委会。

被告:澧县英才幼儿园,住所地澧县澧阳镇。

法定代表人:郑先丽。

审理经过

原告胡远凤与被告澧县英才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胡远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依法补齐28年来未缴纳的社保、医保;2、被告依法为原告购买五险一金。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补足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且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劳动争议属于仲裁程序前置案件,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胡远凤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争议已经仲裁程序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胡远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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