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男。 被告:黄某,男。 被告:宋某,女。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3元,减半收取2492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畅清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