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梅真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杜二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
被告:李润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
被告:杜欢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
审理经过
原告梅真钢与被告杜二柱、李润梅、杜欢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梅真钢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梅真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真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梅真钢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