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纪王镇纪高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代理人:王某2(系被申请人的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临潮三村XXX号XXX室。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沈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王某1称,被申请人2019年11月突发脑梗死,导致右侧肢体偏瘫,一直居住在康复医院,目前不能言语、大小便失禁、卧床不起,需要护工全护理。现被申请人的子女需要处理其名下房产,用以支付其今后的养老费用,故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申请人作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沈某某的代理人王某2称,申请人以上陈述属实,其同意申请人王某1作为被申请人沈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沈某某与配偶王某某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即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无其他非婚生、领养子女。王某某于1994年1月29日报死亡,王某4于1988年2月19日报死亡。沈某某的父亲沈某1、母亲毛某某均已去世。 2020年6月20日,王某1、王某2、王某3签订《母亲监护人及赡养协议书》,协议由王某1担任被申请人沈某某的监护人。 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沈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沈某某患有血管性痴呆;2、被鉴定人沈某某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的鉴定意见已确认被申请人沈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沈某某的代理人王某2对此也无异议,沈某某的直系亲属均同意由申请人王某1作为被申请人沈某某的监护人,据此,本院对申请人王某1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沈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其担任被申请人沈某某的监护人之申请,依法可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申请人沈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王某1为被申请人沈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顾 颖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夏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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