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照红,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蓝振荣,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韦照红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120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桂1202执1636号。截止立案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为:1、支付租赁费用3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900元给申请执行人;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4444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蓝振荣与申请执行人韦照红于2021年9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蓝振荣尚欠申请执行人韦照红租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共计302900元,蓝振荣保证从2021年10月到12月底期间偿还10000元,2022年1月底前再偿还10000元,2022年2月到12月之间还款52900元;从2023年起每年偿还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还清韦照红302900元为止;申请执行人韦照红同意放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蓝振荣保证于2023年12月底前将本案执行费4444元交到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应当终结本案执行。被执行人蓝振荣应当按照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照红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1202执163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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