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陇奎,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美,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付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涟源市×××××××花屋组,公民身份号码:432××××××××××××*。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东莞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东莞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东莞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