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蔡术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 被申请人:江苏凌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MA213N1N5T,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望直港镇中心路三号楼。 被申请人:李敏,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被申请人:栾小冬,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王东林,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审理经过
原告蔡术高与被告江苏凌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李敏、栾小冬、王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苏0303民初3753号民事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凌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李敏、栾小冬、王东林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凌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苏中支行,账号:10×××39),被申请人李敏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望直港支行,账号:62×××27),被申请人李敏名下微信账户(15×××76),支付宝账户(15×××76),被申请人李敏名下位于宝应县,被申请人栾小东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15×××70、15×××71),被申请人王东林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15×××00),被申请人王东林名下位于宝应县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鑫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