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商瑞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康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彰武县。

被执行人:易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彰武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18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李某、商瑞超被执行人康某、易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辽09民终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凡旭

审判员  韩 林

审判员  赵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佳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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