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黄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敏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经查,被申请人黄丽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黄丽名下银行及网络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9512.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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