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晓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陈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赵晓光诉被告陈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原告赵晓光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赵晓光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90元,原告赵晓光未予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晓光未缴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