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月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甜甜,辽宁尧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万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沟口街。
法定代表人王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金广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月霞因与被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万鹏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金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521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521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方月霞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