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宜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王小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胡春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汪宜龙与被告王小松、胡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故依法采取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