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锦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昭平县嘉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昭平县。 法定代表人:邱祖彪。
审理经过
原告陈锦灿与被告昭平县嘉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陈锦灿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锦灿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计1811元,由原告陈锦灿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新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柳贤鸿 书 记 员 张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