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立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宽(田立新的丈夫),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杰(王桂杰的丈夫),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力,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立新因与被上诉人王桂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148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立新于2018年10月31日,以其已与王桂杰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立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田立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田立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瞳 审判员 钟金芹 审判员 朱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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