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景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原告姜淑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被告周兆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景贵、姜淑荣与被告周兆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景贵、姜淑荣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景贵、姜淑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景贵、姜淑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2,0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景贵、姜淑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 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包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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