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纪晓玲,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将军大道*号美之国花园小区7组团*栋*号。
被执行人:连云港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235274127,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古河路5号万山城市花园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邵明银。
被执行人:邵明银,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古河路*号万山城市花园2号楼二层。
审理经过
纪晓玲与连云港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明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06民初8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债权,并已兑付9712949元,剩余债权暂无其他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