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李新霞,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豫0821民初740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李新霞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新霞在河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01存款21320.9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