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汉兴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12949655。
法定代表人:吴同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豫,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龚启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启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本院(2021)川1423民初72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代偿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启云名下有位于四川省洪雅县、四川省洪雅县。因这两套房屋均系抵押物,故由另案抵押权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本院(2021)川1423执恢177号案件处置,待处置完毕后依法进行分配。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征求申请执行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时,申请执行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龚启云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