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多杰旺堆,西藏索县人。
被告次仁桑珠,西藏索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多吉旺堆与被告次仁桑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被告已支付27000元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准予原告多杰旺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多杰旺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