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海清,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 被执行人李新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审理经过
王海清申请执行李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甘1220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海清请求被执行人李新龙给付欠款46582.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新龙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无工商登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经对被执行人李新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王海清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新龙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王海清申请执行李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李新龙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旭东 审 判 员 马 高 审 判 员 能继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沛平 书 记 员 蒲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