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江社区桥南路76号。
负责人:龚春芳,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廖文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廖文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廖文革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对被申请人廖文革的银行存款29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财产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不得以变卖、毁损等方式擅自处理查封财产)。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