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小亮,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温井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亮与被告温井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亮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小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张小亮撤回起诉。
诉讼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张小亮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长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