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傅双燕,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颖,女,****年**月**日出生,住铁岭市清河区。 第三人:徐佳,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双燕与被告张颖、徐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双燕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双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退回原告4400.00元,原告负担4400.00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丁 丽 人民陪审员 周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沈佳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