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馨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个体。
被执行人:乌云娜,女,蒙古族,****年**月**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个体。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馨龙与被执行乌云娜、查嘎娜、达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乌云娜鄂尔多斯市(产权证号:11××65)、鄂尔多斯市东胜伊煤路南9号街坊安厦家园小区X号楼XX层XXXX室房产(产权证号:11××67)、鄂尔多斯市东胜伊煤路南9号街坊安厦家园小区X号楼XX层XXXX室房产(产权证号:11××66)、鄂尔多斯市东胜伊煤路南9号街坊安厦家园小区X号楼XX层XXXX室房产(产权证号:11××63)、鄂尔多斯市东胜伊煤路南9号街坊安厦家园小区X号楼XX层XXXX室房产(产权证号:11××94)、鄂尔多斯市东胜伊煤路南9号街坊安厦家园小区X号楼XX层XXXX室房产(产权证号:11××59)、位于鄂尔多斯市(产权证号:11××64)房产七处。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开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财产进行公3814272元开拍卖。经过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予以流拍。申请人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3814272元抵顶(2014)东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被执行人乌云娜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产权证号:11××65)、鄂尔多斯市东胜伊煤路南9号街坊安厦家园小区X号楼XX层XXXX室房产(产权证号:11××67)、鄂尔多斯市东胜伊煤路南9号街坊安厦家园小区X号楼XXX层XXXX室房产(产权证号:11××66)、鄂尔多斯市东胜伊煤路南9号街坊安厦家园小区X号楼XX层XXXX室房产(产权证号:11××63)、鄂尔多斯市东胜伊煤路南9号街坊安厦家园小区X号楼XX层XXXX室房产(产权证号:11××94)、鄂尔多斯市东胜伊煤路南9号街坊安厦家园小区X号楼XX层XXXX室房产(产权证号:11××59)、位于鄂尔多斯市(产权证号:11××64)房产七处归申请人所有用于抵顶3814272元债务;
二、申请人刘馨龙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