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道明,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宜宾市叙州区;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6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本案于2021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请求情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21)20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道明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蔡晓兰出庭,指控:
2019年10月30日早上,被告人黄道明使用钥匙进入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贵创广场梁记纸包鱼店,窃得被害人赵某于柜台处价值3200的茅台白酒1瓶、价值980元的五粮液白酒l瓶。
被告人黄道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道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道明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视情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道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道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道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