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佐菲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新河镇货场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武,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前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佐菲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菲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前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4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佐菲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一、二项,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已经按照被上诉人的第一批订单交付了成品,且被上诉人的第二批订单已经生成完毕,存在于上诉人仓库,已经告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承诺自己叫车来公司拉货,但被上诉人一直不提货构成违约,按被上诉人订单生产的成品是为被上诉人定制,不是行业通用产品,该产品一直存放于上诉人仓库至今,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被上诉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李前梅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李前梅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佐菲亚公司向李前梅支付违约金17940元;2.佐菲亚公司返还进货款59800元;3.佐菲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前梅于2019年5月20日与佐菲亚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李前梅在贵州省××县销售区域代理经销佐菲亚公司所有的“佐菲亚”品牌系列产品,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李前梅向佐菲亚公司支付进货定金59800元,佐菲亚公司按出厂价向李前梅免费提供价值15000元的样板装饰材料和30000元装修宣传补贴;李前梅向佐菲亚公司提交订货清单后,佐菲亚公司按订货清单要求备货,佐菲亚公司在收到李前梅全部货款后即可发货,由李前梅自提或委托佐菲亚公司代办托运,运费由李前梅承担;违反合同条款视为违约,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要赔偿守约方损失。李前梅于合同签订前即按佐菲亚公司要求支付了定金10000元(2019年5月10日),合同签订的次日(2019年5月21日)又按合同约定向佐菲亚公司支付了定金49800元,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019年7月2日,李前梅向佐菲亚公司提交9980.12元的订货清单,佐菲亚公司进行了生产及发货。2019年8月13日,李前梅再次向佐菲亚公司提交45270.20元的订货清单,在其后催促佐菲亚公司生产并发货时,佐菲亚公司提出重新签订供货协议并解除原合同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发货的前提条件。李前梅不同意佐菲亚公司的要求,以佐菲亚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发货、免费提供样板装饰材料等主要义务为由,于2019年8月27日向佐菲亚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19年8月30日由佐菲亚公司签收。因双方为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故李前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李前梅提交的合同书、收款收据、合作政策、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协议、解除合同协议、解除合同通知书、快递详情单、订单清单、物流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李前梅与佐菲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佐菲亚公司以重新签订合同为条件,不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李前梅要求根据合同的约定按合同总金额(59800元)的30%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李前梅因佐菲亚公司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自通知到达被告时(即2019年8月30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李前梅预交进货款未发货部分应予返还。李前梅要求返还进货款59800元,与李前梅已收到佐菲亚公司所发的9980.12元货物的事实不符。佐菲亚公司应返还进货款扣减9980.12元后应为49819.88元。佐菲亚公司辩称李前梅所支付59800元为代理费,不是进货款,不应退还李前梅。经一审法院审查,佐菲亚公司的该项主张与《合同》及《合作政策》相悖,依法不予支持。判决:一、佐菲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前梅支付违约金17940元;二、佐菲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前梅返还进货款49819.88元;三、驳回李前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称述,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佐菲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应向李前梅返还进货款。一审法院依据李前梅提交的合同书、收款收据、合作政策、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协议、解除合同协议、解除合同通知书、快递详情单、订单清单、物流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认定佐菲亚公司提出重新签订供货协议并解除原合同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发货的前提条件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的涉案合同的违约。一审法院认定佐菲亚公司应返还进货款扣减李前梅已收到佐菲亚公司9980.12元的货物后,应返还李前梅货款49819.88元的处理意见符合本案查清的事实。佐菲亚公司上诉称李前梅存在违约行为,但未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佐菲亚公司该上诉主张无事实根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佐菲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湖北佐菲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伟 审判员 戴捷 审判员 鲍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喆 书记员刘依爽